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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5日 星期五

《港華校長中文唔掂 英文肥佬》

《港華校長中文唔掂 英文肥佬》
原告獲現任教師力撐
本案原告為港華退休教師蕭漢寶,被告為七四年加入港華任教、將於今年中退休的現任校長譚兆炳。蕭於六年入稟,指稱四年任教港華時,譚捏造有家長向教統局(現稱教育局)投訴蕭,雖然投訴後來證實無效,但譚之後又在學校管理會議中指投訴有效,並公開批評蕭教學有問題、沒盡教師責任,例如給予學生功課。蕭認為譚對他誹謗及有惡意虛構的陳述,故民事控告譚。
案件日前開審,雙方均找來同事或前同事助陣,蕭獲三名現任港華教師、一名前教職員和前副校長葉金豪出庭力撐及旁聽,當譚校長昨日被法官質疑及自認過失時,眾人不時發出笑聲。為蕭出庭作供的現任經濟科老師李Sir,在庭外亦質疑譚校長英文和理解能力差,又埋怨學校管理混亂,「我出嚟作供,你都明白咩事啦!」又叮囑記者要記下校長會考英文唔合格。
臨急睇文件遭官訓斥
蕭漢寶早於六年興訟,案件直至上周二開審,但譚校長直至今年一月才翻看當年涉及誹謗的會議紀錄謄本,並改口承認曾說出有關言論,但聲稱是「無心之失」。譚昨甫出庭,即遭原告代表大律師炮轟無做足準備工夫,又在不清楚案件文件內容。
擁 有香港大學教育碩士學位的譚校長即解畫稱,他認為案件僅小事一宗,可和平解決,而且自己多年來公務繁多,醉心教育事業。當被質問有否看清文件時,譚更不惜 自揭「中英文都不是好」、第一次會考英文不合格、自己多次遭校董公開批評英文差等。法官即不禁插嘴,嚴斥譚猶如考試無讀書、臨急抱佛腳,並詢問「咁你是否 無準備好功課?」譚答道:「我真心承認自己做功課不足!」
如真的說錯便道歉
原告一方呈上涉案校董會會議謄本,證明譚曾向與會者指稱教育局就蕭的投訴是「Valid(有效)」,並在會上批評蕭沒批改學生功課。譚對此反駁指,他在會議初期已向各人表明蕭的投訴不成立,不知自己為何說出「Valid」,若真的說了,便向蕭道歉。譚續自爆指自己在會議上處於「半昏迷狀態」,多年來患嚴重睡眠窒息症,難集中精神,不時要他人推醒,右眼又有二千度近視,視力很差,閱讀文件有困難。譚這番解釋又惹來旁聽席一陣「騷動」。
原告一方指出,譚校長因不忿蕭越過他向校董會發信指控他誣告,深深不忿下在會議上指摘蕭。譚直認蕭的舉動確令他感到被侮辱,但他無惡意針對蕭。譚強調他是真心關心老師及不會令老師難堪。
香港華仁書院校長譚兆炳自揭「罪狀」
1. 中、英文不佳,曾在會議上被校董批評英文文法、發音不正
2. 第一次會考英文科不合格
3. 有嚴重睡眠窒息症,開會時會處「半昏迷狀態」
4. 視力不佳,閱讀文件吃力,右眼有二千度近視
5. 多年來在校內處理老師被投訴的手法欠妥
6. 接受教育局的匿名投訴,沒有查明投訴人身份
7. 臨本案開審前才翻閱法庭文件,繼而改口向原告人道歉
8. 沒有正式紀錄處理原告人被投訴的調查過程和結果
9. 胡亂記錄校長日誌及日程表,並隨便將之交給教育局人員查閱

來源:東方日報
日期:2013年3月15日
連結: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315/00174_001.html

【明報專訊】香港華仁書院校長被指控誹謗前教師案件昨續審。校長譚兆炳作供時透露,爆出誹謗風波的原因是源於自己「英文好差」。他稱於2004年一校董會會議上,原想說原訴人被投訴一事「屬實(real)」,說成是投訴「成立(valid)」,令該教師感到遭誹謗而興訟。
曾在港華當英文教師的原訴人蕭漢寶昨續到庭應訊。根據2004年9月一個校董會閉門會議的錄音謄本指出,與會成員談論有關原告被家長投訴的事件時, 問及「Is the complaint valid(投訴是否成立)?」,被告譚兆炳當時回應「valid(成立)」,蕭因此感到遭誣衊。
想說real講成valid
港大教育碩士畢業的譚昨表示,其實當時本想回答「real(即投訴屬真有其事)」,但因英文程度差,以為兩字是同一意思,故表達錯誤。他提及會考時英文科不及格等,惟法官黃慶春指譚平日「以英文教學、溝通、出信畀家長」,認為他只是謙虛。
原訴一方指出,譚在會上指有家長投訴,指原訴人數個月沒有向學生「畀功 課、改功課」。譚去年提交的證人供辭上,聲稱沒有說過以上的話。原訴一方出示會議錄音謄本後,譚又改稱因2006年至今,7年來校務繁忙,至近日方閱讀了 小部分謄本,故忘記當日有說過這番話。但此番言論又遭法官「訓話」指「上庭同考試一樣,唔溫書一定會輸」,着他應做好準備。
官着上庭要「溫書」
譚又憶述於2004年5月,教育局一名陳姓秘書來電,指有家長投訴蕭,但 年多後局方突指沒有家長投訴蕭的紀錄。局方人員後來前往華仁查詢,譚指當時向陳展示學校日誌,以證明局方確曾致電予他投訴。惟法官斥責,教育局對於家長正 式投訴,竟沒有紀錄,更要譚將校方日誌此等學校私隱讓對方看,感到「好奇怪」,「有無可能那麼馬虎?」,並表示要考慮事件是否可信。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J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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