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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5日 星期六

《考評局高考視藝科屢改審核機制並隱瞞失誤》余樹德

《考評局高考視藝科屢改審核機制並隱瞞失誤》
余樹德
(前考評局視藝及音樂科評核經理)
高級程度會考視覺藝術科校本評核作品集實施多年,進行順利而公信力強。以往(2008年及以前)考生呈交的作品集經校內教師評分後,還須經考評局委派三人外評專家小組面試評分。考生校本評分數是四個分數(校內教師+三位外評專家評分)的平均分,作為審核所有該科校本評核分數的機制。
可是考評局為了省開支用行政干預,強行在2009年高考視藝科校本評核作品集校外評分員由三位減王兩位。在2008年九月科目委員會會議上全體委員一致反對考評局這一改動,並警告這改動會損害該科沿用二十年行之有效作品集的專業校外審核機制,並會議記錄在案。可是考評局一意孤行,並囑咐該科評核經理向科目委員會主席解釋這是考評局專業決定。
因此在2009年高考視藝科的校外審核分數機制相當複離,評核發展組副總經理囑咐本科評核經理,須在校內評分與校外兩位專家評分相差不多於8%分數(2分之差)才計算校內分數。否則只計兩位校外專家分數之平均分,作為考生最終審核校本評核的分數。如此,正如科目委員會曾警告:當僅有兩位外評分員評分差異大時,並沒有第三位校外評分員審核分數了。
可是2010年考評局不經科目委員會討論,自行再改動高考視藝科校本評核機制:校內評分與校外兩位專家評分,只計算其中兩位評分最接近的平均分,作為考生最終審核校本評核的分數。
考評局素來認為審核機制(moderation mechanism)是考評局專業決定,外界(包括科目委員會)無權過問。可是當考評局在同一科在不同年份,連年不斷更改審核分數機制,會導致考生該科成績在不同年份因採不同審核機制,其成績等級也會不同對考生公平嗎?考評局對高級程度視藝科目委員會全體一致反對這不合理改動審核評分機制的意見而不顧,考評局對待科目委員會為「像皮圖章」,違背以往專業考評諮詢機制的運作,以行政干預凌駕考評專業。
猶有進者,考評局處理本科校本評核作品集過去二十多年來,不設考生上訴機制。原因是考生作品集經考評局安排評分審核後,數天內已取回作品集作報考專上院有關的藝術或設計科。到放榜後考生若上訴,考生作品集有可能更改而非原本作品集,令考評局無法查考。
可是2009有一高考視藝科學校考生卻在放榜後上訴,申請截止日期後申請覆卷,考評局不理會本科評核經理提醒:一、該考生申請已過了考評局覆卷申請截止日,二、考評局政策上高考及會考視藝科校本評核不設放榜後覆查機制。但考評局仍然堅持破例容許此學校考生覆查,及覆評該考生視藝科校本評核分數,並請額外兩位專家為該生作品集重新面試及評分。
考評局沒有向學校及公眾解釋: 1.為何二十年來首次破例容許一位學校考生覆查並重新為其視藝科校本評核作品集評分有什麼理據及公平性可言 2.在去年(2010)年考評局又變更其政策:高考視藝科校本評核放榜後覆卷申請只限於自修生。考評局並無解釋為何2009年政策上改變可容許本科學校考生放榜後申請覆核及覆評校本評核作品,2010年及以後僅限於自修生(不包括學校考生)才可申請覆評校本評核作品?有什麼理據及公平性可言
考評局隨意屢改審核機制而不專重科目委員會專業意見,外界不得而知。這只會損害考評局專業形象,及損害考生考評結果的公信力。再加上考評局自以為是的行政干預凌駕考評專業視為理所當然,一年可容許學校考生可對校本評核成績提出覆核及覆評,另一年又不容許。可見管理層對術科專業評核缺乏認識,又缺乏國際視野,不理會專業意見,剛愎自由。做成連年不斷更改審核機制,又隱瞞失誤的現象了。
2011524星島日報教育版已刊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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