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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混淆視聽」的疑惑與問責》

「混淆視聽」的疑惑與問責
余樹德
考評局前評核經理
兩局(教育局與考評局)622發表聯合回應筆者同日的撰文《新高中視藝考評遭干預扭曲》,認為筆者在混淆視聽。但諷刺的是在翌日視藝教育關注核心小組發表調查報告顯示:

「在6月初以問卷訪問近兩百名視藝科教師,近七成受訪教師反對文憑試以筆試方式考核藝術評賞,六成七人不同意考試要求學生根據評賞內容進行創作。對於校本評核的評分準則,近六成八人認為無法完全依照考評局的評分準則描述,為學生的研究工作簿評分。
六成九受訪教師更不同意評分準則描述,能準確評核學生校內的藝術學習表現。
對於新高中視藝科的整體評價,分別有六成八及五成六受訪教師認為,課程無助提升學生研習興趣及鼓勵學生發展創意。」

可見前線教師非常不滿意新高中視藝考評;與兩局的所謂「視藝科課程及考評設計集思廣益」的結果背道而馳。誰在混淆視聽?
筆者對兩局聯合回應文認為混淆視聽有如下的疑惑:
1.      20082月當時中學會考及高考視藝科三位考試主席、兩位新高中視藝科模擬卷擬題員、與中學會考視藝科科目委員會主席等聯署兩頁意見書給兩局(教育局及考評局) 視藝科聯合科目委員會的兩頁文件被評核發展部總經理扣押,只准本人以撮要形式一頁紙而不具名的意見提出,令委員不知詳情及詳細理據,這做法光明磊落嗎?
2.      教育局官員所搜集到資料顯示:國際上並沒有任何國家高中畢業視覺藝術科公開考評是包括無範圍的評賞考識 (澳洲及荷蘭是提供考生有研習範圍的評賞考試) 。教育局在2008年邀請的聯合國藝術教育專家Anne Bamford教授「根據她在多國研究所知,迄今沒有國家在中學視覺藝術科藝術評賞的公開試有成功的經驗可借鑑」。但教育局官員最近仍對傳媒說新高中視藝評賞非香港獨有,請問兩局在國際上有那國高中視覺藝術公開試是無考試範圍的評賞考試?
3.      關於校本評核兩局回應文指「每份樣本只需呈交12節錄自研究工作簿的資料,連同3分別展示三件作品的圖像。考評局評核發展部助理總經理亦曾於教師聚焦會上公開強調,學校無需提交學生的整本研究工作簿,因此審核員根本不會亦不審核「每位考生校內兩年所有研究工作簿可達數以百頁的資料作調分」。但為何教育局課程發展處官員在去年下旬至今年初的教師及學生培訓課程,仍越俎代庖地向教師指出審核校本評核作品須包括兩年校內作品的一切資料?以混淆教師及學生視聽,而考評局却視而不見?
4.      回應文指「至於文中提及的文件「特別匯報」,在聯合科目委員會會議前, 余 先生已將該文件電郵至全體委員,因此各委員在會前已得悉該「特別匯報」的具體內容。然而該項目並非在原定議程之內,因此於會議當日,主席及各委員經商議後決定不作討論。值得注意的是「特別匯報」的內容包括不實的資訊,可能會誤導委員,其部門主管因此向他發出警告信。」
一直以來兩局聯合科目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兩局本科代表商議制訂。本人作為本科評核經理有權加入重要而緊逼的事項討論。這是考評局多年來首次打破會議常規由列席的評核發展部助理總經理建議不予討論「特別匯報」,主席也和議。如此是否更突顯行政干預及兩局聯合科目委員會主席的「橡皮圖橡」角色?
5.      「特別滙報」是集體辭職的評核專家意願並多次核實(亦包括電郵知會前秘書長張永明博士),也是考評局評核發展部總經理及兩位助理總經理約見考評專家會議時的討論文件。若親身在兩場教師研討會(20101113)的考評專家意見反映的「特別滙報」被沒有在現場的两局高官定性為『內容包括不實的資訊,可能會誤導委員,其部門主管因此向他(本人)發出警告信。」如此,是否更突顯兩局高官矇上眼睛的傲慢態度?請兩局高官指出(即使高官不在場也能判斷)「特別滙報」有什麽不實的資訊?
此外,評核發展部助理總經理在去年底兩局視藝科聯合科目委員會會議上强調,在今年初會在全港各區(17)加强教師考評培訓課程,似乎諾言並沒有兌現。考評局又向外界透露已聘任兩位校本評核監督,但保密不予透露姓名,這做法與考評局近年强調增加透明度政策背道而馳。
6.      校本評核監督並不涉及敏感的試題,而是向教師、學校、考生及考評局問責。那兩位監督涉及是否有效履行對審核員及評核員的專業評分和指導的職責,學校應該知道也不應被矇蔽。在英國和澳洲公開試考試主席姓名也是公開的。為何不涉及試題和試卷的新高中視藝考評校本評核監督不能公開姓名而不受公眾監察,其理安在?
以上各項引致混淆視聽的疑惑,盼考評局能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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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星島日報‧教育評論‧20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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